法律分析:
(1)拍卖房原业主欠付的物业费,通常由原业主承担。欠费期间房屋所有权及物业管理服务的实际享受主体为原业主,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应支付对应期间的费用。
(2)若法院拍卖公告中对物业费承担有明确约定,需按公告内容执行。如公告要求买受人承担该费用,买受人支付后可向原业主追偿。
(3)原业主若能提供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可依法提出抗辩,要求减少或免除对应期间的物业费支付。
(4)买受人参与拍卖前,应仔细查阅拍卖公告及相关文件,明确物业费等费用的承担规定,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提醒:
买受人参与拍卖前需仔细审查公告中的费用承担条款,若需承担原业主欠付物业费应保留支付凭证以便追偿;原业主对欠费有异议时,需收集物业公司未履约的证据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