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工单位将劳务派遣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但劳务派遣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此时劳动者可继续与劳务派遣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等待新的派遣岗位安排。
(二)因法定情形被用工单位退回,如不能胜任工作且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无法胜任,劳务派遣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为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三)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1.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