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都该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哪怕他做了上门女婿。我国《婚姻法》第9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的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成员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即你在女方家生活无可厚非且受法律保护,但这并不能消灭你们父母子女之间的赡养,继承等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义务。该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赡养费的权利。”这种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以血缘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儿子以长期与女方生活在一起,已成为女方家的家庭成员之一为理由并不能改变儿子与你们之间的血缘关系,也不能消除儿子对你们的赡养义务。同时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即使你们提出要求儿子对你们在日常生活中和经济上予以照顾,也是合情合理的。同样作为上门的女婿,对其亲生父母也应该有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