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一般交通事故,当事人可在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后主动联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事故认定书进展。
(二)若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肇事车辆和驾驶人被查获十日后跟进。
(三)涉及检验鉴定的事故,在检验报告或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后询问。
(四)若长时间未收到认定书,可要求公安机关说明是否存在特殊情况需延长,并查看书面告知理由。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