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劳务派遣员工存在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两个主体,用人单位是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是实际工作单位,解除合同要区分劳动关系和用工关系处理。
(2)在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方面,协商解除需与派遣单位达成一致;预告解除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派遣单位,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即时解除适用于派遣单位有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等法定过错情况,员工可立即解约。
(3)对于与用工单位的用工关系,由于双方并非劳动关系,当员工和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协议中关于该员工的用工安排自动终止,员工无需单独和用工单位解除用工关系。
提醒:
劳务派遣员工解除合同时,要注意保留好相关通知的证据。不同情况对应不同解除方式,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