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先通过交强险赔付。若车辆投保交强险,事故中有责时,保险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内赔付;无责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内赔付。
(二)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用商业三者险补充。若额外投保商业三者险,交强险赔偿后仍有不足的,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事故责任比例,结合伤残鉴定等级、实际医疗费用、误工损失等情况计算赔付金额。
(三)超出保险范围或限额的部分由侵权人承担。若保险赔付金额不足以覆盖全部损失,剩余部分需由事故中的侵权责任人自行支付。
法律依据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