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电子证据。查看手机短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内容,若发现与出轨相关的信息,可通过拍照或截屏方式保存,注意确保内容完整且来源清晰。
(二)固定视听资料。在自家住宅安装摄像头获取的视听内容可作为证据,公共场合拍摄的视频也具有效力,但不得闯入他人住所或私密场所偷拍偷录,避免侵犯他人隐私。
(三)获取证人证言。与知晓情况的人员沟通,请求其出具书面证言或在需要时出庭作证,证言需如实反映所知事实。
(四)保留相关物品。保存出轨方与第三者之间的书信、礼物等物品,作为辅助证据证明相关事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