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理被继承人遗产时,可先分割已知继承人的份额,对下落不明且未死亡的继承人的份额予以保留。
(二)向法院申请宣告下落不明的继承人为失踪人。法院宣告失踪后,会指定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代其接收和管理应得的遗产份额。
(三)若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宣告该继承人死亡。宣告死亡后,其遗产份额由其他继承人依法继承。
(四)若宣告死亡后该继承人重新出现或确知下落,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撤销死亡宣告。此时,已被继承的财产应返还,无法返还的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代管人的人代管。
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第五十三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继承编取得其财产的组织或者个人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