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主体确定:不同无效婚姻情形申请主体不同。重婚情形,申请主体有当事人本人、近亲属和基层组织;存在禁止结婚亲属关系情形,申请主体是当事人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到法定婚龄情形,申请主体为当事人本人及未达法定婚龄一方的近亲属。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基层组织含当事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
(二)申请时机把握:若申请时无效情形已消失,如未到法定婚龄者已达法定婚龄,不能再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以重婚为由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利害关系人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