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即便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上签字,若对认定结果或事故证明有异议,仍可申请复核。签字仅代表收到认定书,不视为认可内容,不影响后续复核权利。
(二)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复核申请。自事故认定书或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提交的,相关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复核申请需明确具体内容。应载明复核请求、异议理由及主要证据,且同一事故的复核申请仅限一次。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4.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