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装修公司发现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应收集股东出资相关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公司章程等,向法院起诉要求股东补足出资。
(二)当存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装修公司要收集能证明人格混同的证据,像公司与股东资金往来混乱、业务不分等证据,然后起诉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装修公司可将股东和受让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