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租赁物在占有期限内所有权变动,可继续承租至合同到期,新所有权人要履行原合同义务,应保留好租赁合同作为依据。
(二)房东出卖房屋需提前合理期限通知,此时享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留意房东是否履行通知义务。
(三)若房东未通知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可请求其赔偿,但不能主张其与第三人合同无效。
(四)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卖给近亲属,优先购买权不适用。
(五)保留租赁合同、租金支付记录等证据,先与房东协商,协商不成可诉讼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