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进行补充申报。
(2)对于补充申报前已完成的破产财产分配,不再向补充申报的债权人补充分配相应财产。
(3)补充申报债权时,用于审查和确认该债权的相关费用,由提出补充申报的债权人自行承担。
(4)补充申报的债权需经过债权人会议核查,再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才能获得相应的破产财产分配资格。
(5)若债权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债权申报期限,可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申报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
提醒:
债权人应及时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避免补充申报产生额外费用及无法追回已分配财产的风险;若因正当理由耽误申报,需尽快向法院提交顺延申请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