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胜诉后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借助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欠款人财产。
(二)若有可供执行财产,等待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并处置。
(三)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新财产线索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四)配合法院将欠款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其高消费。
(五)发现欠款人转移隐匿财产,向法院申请撤销行为并追回财产。
(六)欠款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通过代位权诉讼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