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被起诉不会直接导致终止。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法律程序,企业在诉讼期间仍可正常开展经营活动,诉讼本身不构成企业终止的法定事由。
(二)企业终止需经过法定程序。只有当企业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等法定解散事由时,才可启动终止程序。需先进行清算,清算完成后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才正式终止。
(三)诉讼败诉或被强制执行不必然终止企业。即使企业在诉讼中败诉需承担赔偿责任,或因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被强制执行,只要企业仍具备继续经营的能力,就不会直接终止。只有当企业因强制执行等原因无法继续经营时,才可能启动解散清算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