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对方起诉与执行案件存在直接关联,比如对执行依据涉及的实体权利义务有争议,执行程序可能会中止。此时应等待法院对新诉进行审理,待新诉产生生效裁判后,再根据结果决定是否继续执行。
(二)若对方起诉与执行案件无实质关联,执行程序通常继续进行。此时需积极收集新诉相关证据,准备应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关注新诉的受理和审理进度,按法院要求参加诉讼活动。
(三)无论哪种情况,都要密切留意执行程序和新诉程序的进展,依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