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存在未经审核审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应第一时间停止该行为,主动联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配合开展调查工作。同时,尽快着手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以减少可能面临的行政罚款金额。
(二)若行为已经造成林地大量毁坏,且符合刑事立案标准,比如毁坏防护林地或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合计达到五亩以上,或其他林地达到十亩以上,应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相关情况,配合后续处理,争取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