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要起诉股权转让纠纷时追加配偶为被告,需先明确配偶与股权转让有无直接法律关联。若配偶未参与转让行为、未签字或追认,且转让款未用于共同生活,不应将其列为被告。
(二)若配偶参与了股权转让过程,像共同协商、签署文件;或转让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且一方擅自转让,受让方主张合同无效;又或者转让方因转让产生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此时可将配偶列为共同被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