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刑事申请再审案件并非必然开庭审理,法院会依据案件具体情形决定是否开庭。
(2)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包括,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证据进行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加重刑罚的案件;存在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3)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包括,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重的;1979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作出裁判的案件;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或原审自诉人已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原审被告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且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的,若检察院提出抗诉则需征得检察院同意;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后,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仍不派员出庭的。
提醒:
刑事再审案件是否开庭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若对自身案件的再审程序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明确案件是否符合开庭条件及后续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