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若因特殊情况需要离开,需提前向执行机关申请并获得批准。
(二)住址、工作单位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时,应在二十四小时内主动向执行机关报告变动情况。
(三)收到传讯通知后,要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讯问,不得拖延或不到场。
(四)遵守其他规定,如不干扰证人作证、不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等,避免任何违反取保候审要求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