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工单位提前终止劳务派遣协议的处理
用工单位提前终止与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时,应先查看协议中的具体约定。若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协议,可能构成违约,需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派遣单位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派遣单位提前终止与劳动者合同的处理
派遣单位提前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合同,需符合法定情形。例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若不符合法定情形提前终止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选择要求派遣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派遣单位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派遣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三)协商解决途径
劳动者、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三方可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劳务派遣合同提前终止事宜,达成一致解除协议后,按协议内容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