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该条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是以登记为原则的。
但同时《物权法》在第二章(关于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规定)第三节其他规定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也就是说,因继承取得物权的,是在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的,但若继承人要处分继承的不动产的,需要经过登记方可处理。在本案中,在马某和马某某的父母去世后,继承就开始了,此时,马某和马某某对本案中的三间房屋是一种共有关系。
以上就是我对于房屋转继承诉讼时效问题的我的回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