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民事行为能力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及其他缺乏相关成熟度之人;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3)与上述两者存在利益关联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二、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如何确定
关于继承权的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即在现实生活中,遗产继承是基于遗嘱进行的。若立有遗嘱,则应严格按照遗嘱所述的内容去执行。反之,如无遗嘱可循,继承顺序便会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第一个继承顺序为,在世的配偶、亲生子女以及父母;而第二个继承顺序则包括了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等亲属。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继承行为正式启动之后,首先应当由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来继承遗产,而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则无权参与继承。若在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中并未发现有任何一人能够继承遗产,那么才会轮到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来接手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进行遗嘱见证的过程中,如见证人为被继承人的朋友,需保证与其他的被继承人之间没有任何的利益纷争。另外,那些本身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在民事行为方面受到限制,或者身心发展尚未完全成熟的人士以及身为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以及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人员,都不能够担任遗嘱见证人的角色。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遗嘱见证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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