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二)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的,在离婚时,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三)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离婚时,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请求返还彩礼。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四)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及用途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如果双方已共同生活较长时间,或者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支出等,可能不会全额返还。
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该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