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取保候审保证金数额由决定机关综合评估确定,评估因素包括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及犯罪嫌疑人经济状况。
(二)若交通肇事涉及财产损失,保证金可参考涉案数额或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若不涉及财产损失或属于其他情形,保证金一般在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三)缴纳保证金时,需将款项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不可向个人或非指定账户支付。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