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江苏苏州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孟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仔细查阅了本案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本案被告人孟,经过认真研究和仔细分析,本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孟抢劫罪名成立,但其具有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的法定和酌定情节,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针对本案事实、相关证据材料和有关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
根据本案被告人孟☆☆抢劫案发时间为2006年8月25日以及本案被告人孟☆☆案发时的年龄身份证明材料,被告人孟☆☆在案发时尚不满18周岁,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和第17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对本案被告人孟☆☆处以抢劫罪法定最低量刑以下的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孟☆☆在本案中系未成年人初次犯罪,具备宣告缓刑条件
根据本案被告人孟☆☆、同案犯高☆☆的供述,本案被害人周☆☆的陈述,以及本辩护人会见被告人孟☆☆的会见笔录内容,均能印证被告人孟☆☆在本案案发过程中没有使用刀具威胁胁迫被害人,在本案当中并不处于抢劫主导作用和核心地位,其只是协同帮助了同案犯高☆☆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和搜身.而且在抢劫过程中尚能够返还被害人一定的饭钱,这说明了被告人孟尚有一定的道德良心和可以挽救教育之处.在本案公安机关发破案经过和抓获经过书面材料中,被告人孟在被抓获的当场就如实承认自己参与抢劫的犯罪事实,应当是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孟☆☆获对公安机关的供述内容中已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错误,在本辩护人会见被告人孟的会见笔录内容中,同样被告人孟也认识到了自己错误,感到对不起家人和被害人周,一直想把抢来的钱还给被害人周☆☆的意思表示,但一直处于关押期间且与家人联系不便苦于身上无钱,这就说明了被告人孟☆☆确有悔改表现之意.
本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孟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简单明了,纯粹是出于朋友义气以及因在苏州没了工作,没钱吃饭所致,其出生于贫穷地区河南市农村, 家庭经济状况一般,文化层次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是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源.在本案案发过程中,被告人孟并不处于抢劫的主动核心地位和起主导作用, 抢劫金额较少,且没有使用刀具胁迫被害人,犯罪情节并不严重,而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之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据刑法第72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被告人孟系未成年初次犯罪,具备缓刑条件,应当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孟☆☆案发系未成年初犯,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之意,对其适用缓刑并不至于危害社会,本辩护人建议人民法庭对被告人孟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刑罚,以有利于被告人孟艺发的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