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遇到普通买卖合同纠纷,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提起诉讼,避免错过时效。
(二)若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或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应在四年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
(三)即便权利受损已超过二十年,若有特殊情况,可向法院申请延长保护期限。
(四)当诉讼时效届满,义务人提出不履行义务抗辩时,要明白自身实体权利仍存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五百九十四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