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依据担保类型来判定担保效力。保证担保中,同一主体既是借款人又是保证人时,保证行为无效;物的担保中,借款人以自身财产设定抵押或质押,担保行为有效。
2.保证的关键在于第三人对债务人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目的是增强债权实现的保障。若保证人和债务人是同一人,无法形成补充责任关系,不符合保证合同设立目的。而物的担保是以特定财产来保障债权实现,不要求担保主体和债务人分离,借款人用自有财产提供物保符合法律规定。
3.实践里要结合具体担保形式进行认定,保证担保下同一主体兼具借款人和保证人身份的情形无效。
4.解决措施和建议:在进行担保活动时,债权人要准确区分担保类型。若为保证担保,应确保保证人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主体;若为物的担保,要对担保财产的合法性和价值进行严格审查,以保障债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