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替女儿起诉母亲抚养费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当事人可以协议确定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标准、期限,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但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可见,离婚时对抚育费的约定对子女并无约束力。父母离婚后,应当尽力保障不降低子女的生活水平,尽可能减小对子女的负面影响。离婚协议中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能否冲抵抚育费,应当根据所赠与财产的性质进行判断。对能够变卖且不降低子女现有生活水准的,可以冲抵抚育费;对不能或难以变卖,或变卖后影响子女正常生活、教育的,则不能冲抵抚育费,子女仍有权向不直接抚育子女的父或母提出新的抚育费诉求。本案中,蔡某某、张某某未提供其他房屋供蔡甲、蔡乙居住,张某某赠与的房产份额不能现实转化为蔡甲、蔡乙的抚养费。因此,蔡甲、蔡乙根据生活情况的变化,有权要求张某某给付超过离婚协议确定范围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