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价货物的赔偿。寄件人对货物进行保价的,快递公司造成货物损失时,应按照保价金额赔偿。
(二)未保价货物的赔偿。未保价的货物,先按照双方约定的保价规则赔偿;若没有约定,按照货物交付或应当交付时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赔偿金额。
(三)快递公司的免责情形。快递公司能证明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造成损失,或损失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导致的,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维权途径。与快递公司协商赔偿不成时,可收集运单、货物价值证明等证据,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提起民事诉讼维权。
法律依据: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