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冷静期及后续申请期的时间范围。冷静期从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申请并发放回执单之日起算三十天,冷静期届满后还有三十天的共同申请期。
(二)冷静期届满后三十天内,双方需共同前往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若未在此期间共同申请,离婚登记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三)申请发放离婚证时,需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已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材料,确保材料完整且符合登记机关要求,以便顺利通过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