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包括:
1、7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
2、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
3、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4、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进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提取的数额按照新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市区每亩9000元,各县(区)每亩8000元。
市区提取资金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
安置补助费和7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进入个人账户。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进入个人帐户的安置补助费市区每人为13000元,各县(区)每人为11000元;7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总额除以被征地农民总人数再乘以70%。
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新征收土地面积,将政府出资足额转入社会统筹账户。
第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款计划,定期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划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支出户,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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