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的处理方式。女方离婚后户口未迁出本村集体,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依法申请宅基地使用权。
(二)作为原户成员的处理方式。若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申请的,离婚后女方仍是该户成员的,有权继续使用该宅基地。
(三)户口迁出本村集体的处理方式。女方户口迁出本村集体的,通常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宅基地上属于女方的个人房屋,可继续使用至房屋灭失,期间不得翻建或重建。
(四)协商或诉讼解决方式。双方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归属,按约定处理。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