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及时救治并收集证据。发生劳动伤害后,优先安排受伤人员接受治疗,避免伤情加重。同时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医疗诊断证明、事故现场的证人证言、工资支付记录等,为后续处理提供依据。
(二)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认定为工伤后,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作为计算赔偿金额的依据。
(四)协商赔偿事宜。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等。
(五)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