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主张债务为家庭共同债务时,需留存债务用途的相关证据。若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应收集购置生活用品的发票、医疗教育费用的缴费凭证等;若涉及事后追认,需保存书面确认文件或能证明追认的录音录像材料;若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应准备共同参与经营的协议、经营收益用于家庭生活的记录等,以便举证。
(二)家庭成员若认为债务不属于家庭共同债务,需收集证据证明债务未用于家庭生活或共同经营。比如债务用于个人非必要消费的凭证,或经营活动收益未进入家庭账户的记录等,以此区分个人债务与家庭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该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