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的适用主体和决定机关。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适用,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等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需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同时遵守相关规定,比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时,二十四小时内要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违反规定的后果。若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会被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还可能被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提出保证人,甚至被监视居住或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内容如下: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