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出现人员受伤,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通知医疗机构到场救治,同时拨打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二)在现场条件允许且自身安全有保障的情况下,采取必要临时救护措施避免伤者伤情恶化。
(三)优先保障受伤人员生命健康权,即便导致事故现场变动,抢救后要及时标明位置或留存相关证据。
(四)不能故意破坏或伪造现场,因抢救伤员移动现场物品时,对原位置进行标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此条虽未直接对应上述行为,但体现了保障受伤人员权益及相关责任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