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裁决书下来后,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裁决结果不服的,能够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限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能够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限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限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能够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期满不诉讼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