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发现对方存在上述不适合继续抚养子女的情形,另一方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虐待伤害子女的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赌博吸毒的警方处理记录;严重疾病的病历;服刑的判决书;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
(二)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准备好起诉状,明确诉求和事实理由,将收集的证据一并提交给法院。
(三)积极参与庭审,在法庭上清晰阐述对方不适合抚养子女的情况,争取法院支持变更抚养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