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40万为订婚彩礼,若出现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给付方在离婚时可请求返还彩礼,并且要注意以离婚为条件。
(二)若40万是女方个人财产投入且有证据证明用于结婚筹备,离婚时可主张按出资情况分割对应财产;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通常难以要求全额返还。双方可先自行协商,协商不成,收集出资凭证等证据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