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认定为工伤,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凭借鉴定结果向单位主张各项赔偿,如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等。若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二)若属于一般人身损害,要保存好治疗过程中的各类票据,如医疗费发票、交通费票据等。通过伤残鉴定确定伤残等级,根据法律规定计算赔偿数额,与责任方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