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取保候审期限达到十二个月,执行机关应注意该取保候审自动解除,要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
(二)当发现被取保候审人存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执行机关同样要意识到取保候审自动解除,并履行通知义务。
(三)自动解除后,被取保候审人可不再履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报告义务以及传讯及时到案等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