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协商。当未获得抚养权一方探视权被禁止,双方可就探视时间、方式等进行沟通,尝试达成一致意见。
(二)提起诉讼。若协商不成,探视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其探视权,并明确探视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申请强制执行。若对方不执行有关探视子女的判决或裁定,探视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对拒不协助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但不会对子女的人身和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