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想直接抚养孩子时,优先与对方友好协商,签订抚养权变更协议,按规定履行手续,和平解决问题。
(二)若对方不同意变更抚养权,收集自身不宜继续抚养、对方更适合抚养的证据,向法院起诉,等待法院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
(三)不直接抚养孩子要支付抚养费,先和对方协商数额,若协商不成,等待法院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四)务必履行抚养义务,避免因拒绝履行导致情节严重被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