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等书面文件中有明确约定,如一方违约致诉讼,违约方承担守约方维权律师费,胜诉方证明费用合理且实际发生,败诉方通常承担。所以在签订借款合同等文件时,有需求的当事人可明确约定该条款。
(二)若没有约定,一般败诉方不承担对方律师费。当事人应知晓此常见情况,避免不合理诉求。
(三)虽无约定,但存在特殊情形时法院可能判决败诉方承担部分或全部律师费,当事人可留意并在诉讼中充分陈述特殊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22条规定,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