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约定违约金时,按约定执行,但以不超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为宜。若认为约定过高,违约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二)没有约定违约金,损失赔偿额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含合同履行后可获利益,不过不能超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实践中结合建筑工程实际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像工期延误额外费用、质量问题修复成本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