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救济赔偿方式多样,涵盖协商、行政调解、诉讼等途径。协商赔偿由污染者与受害者自行就赔偿事宜协商并履行,自主性强但可能受双方地位等因素影响。行政调解依靠生态环境等行政部门居中协调,促成赔偿协议,能借助行政力量解决问题。民事诉讼中,受害者可向法院诉求污染者承担多种民事责任,由法院依据证据和法律判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适用于污染环境构成犯罪的情况,受害者可在刑事诉讼中要求犯罪嫌疑人赔偿损失。对于重大环境损害,检察机关可提起公益诉讼要求污染者承担修复责任。
为更好实现环境损害救济赔偿,可加强宣传,提高公众对各救济方式的认知。行政部门应提升调解能力和效率。司法机关要确保诉讼程序公正高效,及时处理案件。同时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形成环境损害救济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