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常情况下,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
(二)若案件重大、复杂,可延长十五日作出决定。
(三)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检察院应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延长至十五日。
(四)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时,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一个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