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被发包人擅自使用,竣工日期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准。
(二)限制质量主张:发包人擅自使用后,不能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约定主张权利,但承包人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在合理使用寿命内担责。
(三)自担损坏损失:因擅自使用导致工程损坏,发包人自行承担损失。
(四)可能面临处罚:擅自使用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发包人可能受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