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非吸案件中业务员自己投钱不影响行为定性,构成犯罪要对向他人吸收资金行为担责;若为从犯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自己投入的钱计入吸收数额,可按比例受偿,积极配合调查、退赃退赔可从轻。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定性,不以业务员自身是否投钱为转移。业务员一旦构成犯罪,就需为其向他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在司法量刑时,会全面考量业务员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若认定为从犯,因其起到次要或辅助作用,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业务员自己投入的资金,通常被视为非法吸收数额的一部分,但在追赃挽损环节,其可与其他集资参与人按比例获得赔偿。若业务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还赃款和赔偿损失,这一情节会在量刑时被考虑从轻处理。如果您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关法律问题上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